1、申请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人:设计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勘察资格具备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施工资格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勘察、施工等工程总承包能力;
3、申请人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专业职称,5年及以上相关设计经验(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设计方);勘察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注册执业资格证 ;建造师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在本单位注册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由1家设计单位、1家勘察单位、1家施工企业组成,由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联合体资质需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勘察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本投标。
5、业绩要求:近五年(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1月1日至今)具备已完工建筑工程类似项目业绩(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不少于2份。
6、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7、资格审查方式和办法:资格后审(合格制)。
8、本项目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